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同意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构成,详细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当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获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详细工作。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措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确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对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