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考点详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如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根据前款的规定惩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惩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措施,造 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惩罚。【有关法条】 《刑法》第 157 条第 2 款、第 242 条第 1 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月 21 日《有关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与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是妨害公务罪。经典的妨害公务罪即第 1 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措施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2.假如是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规定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如 果是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规定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期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需要必须以暴力、威胁措施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构成本罪的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二是规定必须导致严重后果。 而本条前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没规定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当然,假如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虽然没有导致严重后果, 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这完全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3.根据《有关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与否可对侵害人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措施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法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