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有关时间的总结(P98)一、0 小时类(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规定同一时间。(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规定开标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只制作记录。(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二、1 小时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三、2 小时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层上报的时间:2 小时。三、3 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不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四、4 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合计不超过 24 小时。五、24 小时(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汇报。(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汇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如无特殊状况,应当在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4)因紧急状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作出暂停施工,并及时告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告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预期未发出指示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承包人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重要义务的”违约的情形。六、48 小时(2 日)(1)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规定,工期顺延。(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定,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48 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告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准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规定,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准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