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解读:《刑法》缓刑制度 1、司法考试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其合用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 3 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主线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被宣布缓刑的犯罪人,假如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阐明,缓刑的效力政法英杰 原创不及于附加刑。 2、司法考试缓刑的考验期: (1)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 年(但同步不少于 1 年); (2)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 年(但同步不少于 2 个月); 3、司法考试缓刑犯的考察(即缓刑犯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同下面要讲的假释作比较 4、司法考试缓刑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缓刑→不存在累犯的前提; (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 此外,有关漏罪或新罪发现的时间与撤销的关系问题。 →与假释完全相似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外发现漏罪:漏罪没过追诉时效的,则只对漏罪单独定罪惩罚;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都要撤销缓刑,没过追诉时效的要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