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1 号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镇建设部有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的告知各设区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修订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建质[]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尤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尚未独立设置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二、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的平常监督检查,保证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到施工现场。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抄送: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福建省建设厅 2008 年 6 月 27 日印发有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的告知建质[]91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深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全面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措施>的告知》(建质[]213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同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