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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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祈求人根据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祈求,对产生该海事祈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船舶优先权具有如下某些突出特点:(1)法定性
(2)秘密性
(3)随附性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祈求及其受偿次序 (1)劳动祈求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祈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祈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祈求
(4)海难救济的救济款项的给付祈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祈求
以上海事祈求应优先于其他祈求受偿
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祈求权中,受偿次序按上列(1)至(5)的次序排列
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祈求,应不分先后,同步受偿
受偿局限性的,按比例受偿
不过第(4)项有关救济款项的祈求例外
救济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祈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同步,假如第(4)项海事祈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祈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留、拍卖船舶和分派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祈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重要有:(1)船舶灭失
(2)殆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祈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而消灭
(3)司法拍卖
(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 60 天不行使而消灭
清偿次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