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税收有关法律》知识点: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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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合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合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
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括: (1)陈说权
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予以其陈说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取证据权
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尚有权祈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
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与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协助,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