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防备意识,保障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所有在职工工
第三条 保卫部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单位及负责人,根据事实状况分别予以下列惩罚:(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等;(二)经济惩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 (三)通报批语;(四)提议予以停职、罢职、解雇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协议、解雇处理;(五)提议予以纪律处分
以上惩罚可以独立合用,也可合并合用
第四条 对负责人的惩罚视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导致的危害而定,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对的、惩罚合适的原则
(一)负责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导致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予以合适的经济惩罚
(二)负责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惩罚的同步,提议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章 营业期间的违规处理第五条 对于营业期间违规人员做如下处理:(一)出现无人临柜或一人临柜现象的,予以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处 500 元以上罚款;(二)不执行全封闭营业,营业室通勤门闭不落锁的,对当日安全员处 200 元以上罚款;(三)营业时间,凡处部人员进入营业室、守库室的,对负责人及当日安全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上罚款,同步分别予以警告以处分;(四)临柜人员离开办公岗位,现金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的,处200 元以上罚款,并按违规金额的 5%一并惩罚;(五)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密押、有价单证等乱扔乱放,未妥善保管的,对负责人处 500 元以上罚款;(六)临柜人员临时离岗,柜员卡未随身携带的,对负责人处500 元以上罚款;(七)防尾随门钥匙管理不严格,进出营业室 的人员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