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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告知建市[]86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3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有关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变化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 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替代,并设置过渡期”
经研究,现就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5 号文印发之日起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止
在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对于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在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缴回原发证机关
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二、从国发〔〕5 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三、过渡期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由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渠道实现;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补充,可由企业根据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条件考核合格后聘任
四、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任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获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与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过渡期内,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波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原则,应将获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