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关键
“少数”的场所应当排斥在外
不过,假如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也许性,会使社会一般组员感到危险、也许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也许侵犯的对象和也许导致的成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详细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导致的危害成果也许随时扩大或增长
1、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原则: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成果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一行为同步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送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在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在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