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质量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领域关键质量岗位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对其他领域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均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有关产品、服务、过程的质量管理检查试验、记录分析、体系审核的人员以及有关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的人员。本规定所称重要领域包括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实行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单位,中央企业,申请政府质量奖励、省级名牌产品的单位,上市企业质量检查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机构等。本规定所称关键质量岗位包括:分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以及质量检查检测机构的质量技术主管,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审核人员等。第四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如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和高级质量工程师三个级别。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并按规定评审获得。第五条 通过考试获得质量专业资格,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其对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 关键质量岗位中,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必须获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技术主管、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必须获得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质量审核人员必须获得助理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鼓励从事质量工作的公务员考取质量专业资格,增强管理技能,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如下简称人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质量专业资格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质量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人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