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1 适用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工业园区(通用厂房、仓储)(以下简称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安全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建筑物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客户服务、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348—202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 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 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 503—202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 31/T361-2024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DB 31/T429—2024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规范》DB 31/387—202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4 《安全标志》GB/T10001 《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DB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法律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 号,自 2000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自 2000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自 2001 年 4 月 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 号,自 2024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 2024 年 1 月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64 号(2024)《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2 号,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 3.1 通用厂房即标准厂房,是由政府规划批准建造,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仓储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能满足从事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性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3.2 仓储为堆放和储运产品、原料及货物而建造的建筑物。4 基本要求 4。1 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4.2 服务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4。2。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园区的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