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一、总则(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法律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根据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
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
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
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根据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
个别特别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