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个人理财》考点第九章(2)(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参谋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视治理 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治理部门应当配置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力量、个人理财参谋效劳操作的合规性与原则性、个人理财预问效劳品质等进展内部调查和监视。 ② 个人理财业务治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视,应在审查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有关记录、协议和其他材料等根底上,重点检查与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妥销售状况。 ③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原则,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④ 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汇报,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⑤ 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汇报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外,还应经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治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 (五)个人理财参谋效劳的风险提醒 ① 商业银行向客户供应的所有也许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简介,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状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对应的风险提醒内容。 ② 商业银行供应个人理财参谋效劳业务时,要向客户进展风险提醒。风险提醒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如下语句,并规定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醒,充足了角并清晰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情愿担当有关风险。”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治理(★★★) (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治理机构 ① 商业银行应清晰划分有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实行充足的隔离措施,避开利益冲突也许给客户导致的损害。 ② 理财打算的内部监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打算的运行部门,适时对理财打算的运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汇报。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治理制度体系 ①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应当充足理解和熟悉综合理财效劳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效劳的内部治理与监视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治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汇报体系,并准时对有关体系的运行状况进展检查。 ②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足性、有效性进展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视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供应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治理评估汇报。 ③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治理力量和人力资源状况等,谨慎讨论打算商业银行与否销售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