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第 7 0期董秘资格考试摘要重点0 316第一章ﻩ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如下简称“可转换企业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如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4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第二章ﻩ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1ﻩ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献、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精确、完整.2。2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精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精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对应申明并阐明理由.2.3 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也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2.4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企业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献波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汇报,并根据本所有关规定披露。2。5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根据,如实反应实际状况,不得有虚假记载.2。6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张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说。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波及企业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7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献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规定,不得有重大遗漏。2.9ﻩ上市企业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