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拘留汇报书 X 公刑拘字[20ⅩⅩ]第ⅩⅩ号 王Ⅹ,男,1991 年 6 月 11 日出生,原籍ⅩⅩ省ⅩⅩ市,现为某厂临时工。汉族,初中毕业。 简历:王Ⅹ自 1998 年至在ⅩⅩ小学读书,至在ⅩⅩ中学上初中。5 月至 3 月在ⅩⅩ厂工作。 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王Ⅹ,其理由和根据如下:3 月 16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目前厂经理江某 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儿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否则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立即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届时,恰好听到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Ⅹ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审查王某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 11 月至 2 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涉嫌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Ⅹ刑事拘留。 妥否,请指示ⅩⅩ 市公安局ⅩⅩ局(盖章)承接人 许 XX3 月 16 日二、根据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ⅩⅩ 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X 公诉字()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ⅩⅩ。男,1998 年 12 月 5 日生,ⅩⅩ乡ⅩⅩ村人,汉族,ⅩⅩ中学高三学生。前随父在ⅩⅩ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下六个月他到ⅩⅩ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犯罪嫌疑人朱ⅩⅩ涉嫌杀人一案,由ⅩⅩ举报至本局。本局通过审查,于 X 月 X 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朱ⅩⅩ故意杀人一案,县已侦查终止。 经依法侦查查明:4 月 10 日晚,朱ⅩⅩ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被害人徐ⅩⅩ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等的时候,听到陈ⅩⅩ喊徐ⅩⅩ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ⅩⅩ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ⅩⅩ到陈ⅩⅩ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ⅩⅩ洗澡,但徐ⅩⅩ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边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ⅩⅩ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步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