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别,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第六条 工伤职工所受损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 7 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第八条 自治区、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病假工资待遇.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