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原则 安全生产是“人一机一环”三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安全原则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一样可以分为产品原则、措施原则和管理原则。保证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并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原则,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原则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标或者行业原则,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原则化法》的规定,波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原则重要有国标和行业原则,其中多数是强制性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国标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详细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标化委员会。行业原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原则制定后报国标化委员会立案。目前有权制定安全行业原则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重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有关部、委、总局等。国标和行业原则的制定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的原则,尤其要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