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镇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管理制度及打招呼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在全镇各行政村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员(如下简称交安员)。 第二条 交安员由村委会国家在编干部担任,由各村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县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条 交安员持统一的证件开展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安员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实行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交管站负责指导交安员的详细业务工作。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交通参与人进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建立本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分类台帐,对转卖、购进的机动车辆以及新增驾驶人做究竟数清、状况明。 (三)发现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农机安全监管部门。 (四)本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安员应及时报案,并立即组织施救、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本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实行有效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辖区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段进行排查记录、监控,并提出整改提议,报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七)在路检路查中纠正以及抄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对抄告违法行为处理状况进行跟踪。 (八)交安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检查,并对辖区内婚丧嫁娶所用车辆和赶场天及节假日进行打招呼,同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 (九)每月必须组织村、组召开例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析处理道路交通安全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的权利: (一)对本辖区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审验和机动车检查的当事人实行初审把关,并签订意见,当事人方能到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未履行上述手续的不得私自办理有关业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应告知交安员参与,交安员在会上通报本辖区的交通安全动态,提出下一步工作提议。 (三)受理抄告的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交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