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田民一初字第 01873 号原告:张坤霞,女,1968 年 7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企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企业董事长
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该企业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企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从兰,该企业员工
被告:李旭日,男,1979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女,1964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员工,住址同李旭日
原告张坤霞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通顺置业企业)、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上海启创企业)、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淮南金海凯园企业)、李旭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锋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通顺置业企业、上海启创企业、淮南金海凯园企业、李旭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张坤霞诉称:前后,开发商(通顺置业企业)、销售商(上海启创企业)大肆宣传其建设开发的北京名都商铺
并把 1-3 层的商铺划提成 5-10 平方米的约个格子对外销售
原告受其宣传影响,感受到购置这样的商品房,其价格可以接受
于 5 月 30 日出资购置了“北京名都”3587、3586 商铺,并与开发商通顺置业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步被告委托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