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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张坤霞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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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田民一初字第 01873 号原告:张坤霞,女,1968 年 7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企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企业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企业董事长。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企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从兰,该企业员工。被告:李旭日,男,1979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女,1964 年 12 月 26 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员工,住址同李旭日。原告张坤霞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通顺置业企业)、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上海启创企业)、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淮南金海凯园企业)、李旭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锋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通顺置业企业、上海启创企业、淮南金海凯园企业、李旭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告张坤霞诉称:前后,开发商(通顺置业企业)、销售商(上海启创企业)大肆宣传其建设开发的北京名都商铺。并把 1-3 层的商铺划提成 5-10 平方米的约个格子对外销售。原告受其宣传影响,感受到购置这样的商品房,其价格可以接受。于 5 月 30 日出资购置了“北京名都”3587、3586 商铺,并与开发商通顺置业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步被告委托香港金海凯园商业运行管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香港金海凯园企业)与原告签订《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协议》。被告宣传的内容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亦应当视为协议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协议》第五公约定:1、前三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按每年总房款的 8%一次性抵冲业主购房款;“经营企业”从第四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四到第六年按每年总房款的 9%向业主支付租金;后四年(7-10)按每年总房款的 10%向业主支付租金。2、“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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