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二、安监总局第 62 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 号令)名词解释1、工程总承包概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 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施工总承包的概述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通过招投标取得工程施工资格→办理施工手续→进场、组织施工图会审→正式施工→竣工验收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时通常以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为依据,综合考虑应标单位的施工条件,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实行总价合同
3、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是指整体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独立生产系统的所有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承包单位;结论建设工程实行上述承包方式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法律文件参考摘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总局第 62 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