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假期的规定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怀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休假,不过,多种休假的合用范围并不完全相似,有的合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合用于国有企业
详细包括如下几种状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措施》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 1 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 天)、劳动节(5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 天)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详细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持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公布带薪年休假规定
根据《 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 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公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此前,1991 年 6 月 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有关职工休假问题的告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 《有关职工休假问题的告知》(中发电〔1991〕2 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状况合适安排职工休假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 ,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一样状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