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时项目经理有关内容的界定及注意事项 2008-3-19一、有关注册建造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项目经理的任职,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因此,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予以承认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
2、根据《有关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 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告知》(建市[]86 号)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27 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即废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来没有项目经理资质这一概念
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重要负责人,是一种施工组织管理岗位,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动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行全面组织管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在所承担的详细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
但注册建造师与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属于企业行为
4、聘任单位(即受聘的施工企业)应当与注册证书中注册执业单位一致
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注意聘任单位必须和注册证书中注册执业单位一致
5、注册有效期届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不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分为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7、不一样类型、不一样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规定有很大不一样
因此,注册建造师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明确了各专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