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做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告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办公厅《有关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告知》(人社厅发〔〕41 号)精神,为做好本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10 月 15 日上午 9:00 - 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有关知识)下午 14:00 - 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10 月 16 日上午 9:00 - 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措施(自备计算器)下午 14:00 - 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二、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1、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下同)中专学历,具有 8 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5 年
2、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 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4 年
3、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 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3 年
4、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硕士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2 年
5、获得房地产估价有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有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记录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获得对应资格,具有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6 年、成绩尤其突出的
(二)根据《有关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与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告知》(国人部发[]9 号)、《有关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