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定义及适用范围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包括:(1)零星用工
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
(2)零星工程
(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4)隐蔽工程签证
(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
(6)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
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结算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二、原则(1)真实性
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对涉及的发生理由、事件过程、影响、工程量等都应有相应说明,不能零乱和支离破裂
(3)关联性
所提供的数据、描述过程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逻辑性
不能与招标文件、合同、定额发生冲突,有发生的必要,不发生则影响工程工期、进度、质量
三、增加费用所需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法律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