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聘任人员考勤制度为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有关请假制度1、事、病假:请事假,应书面申明请假理由,经同意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动工作岗位;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急重病可由他人代为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应及时销假。请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七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领导同意;请事假三天以上、病假七天以上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凡事假超过七天,病假超过十四天者,停发当月学院津贴和通讯补助(注:最高 404 元,占其工资总数的 22%,最低 264 元,占工资总数 23%)。没有学院津贴和通讯补助的,扣发当月职级工资的 25%。2、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除特殊状况外,不再另行安排。特殊状况的,要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3、婚丧假: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三天;到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可另予以一定的旅程假。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再婚者,不予以婚假。婚、丧假由各单位领导同意。4、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长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长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计生部门同意怀孕或已生育采用长期有效节育措施失效导致怀孕的,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休正常产假。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计划外生育者,不予以产假,按事假看待。未采用长期有效措施怀孕流产者,按病假看待。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哺乳婴儿时,婴儿在一周岁以内者,每半天可给哺乳假一次,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种婴儿,增长哺乳时间三十分钟。根据国家教委教人﹝1992﹞8 号文献规定:学校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的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休产假者,有生育津贴的,九十天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其他产假时间学院津贴和通讯补助停发。没有学院津贴和通讯补助的,扣发当月职级工资的 25%。二、有关考勤的规定1、学院实行按月考勤制度,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表必须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 3 日此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学院办公室。 2、考勤表应如实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