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房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制定依据)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验收主体)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