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法律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动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进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总额管理原则: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 公司每年 11 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 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 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