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行,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物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物生产、药物经营、药物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种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种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步具有下列条件: (一)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惩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初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初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5 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医学教育网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