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法律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酬劳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法律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酬劳,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企业应当严格根据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