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市政工程说明C
1 本部分为市政工程工期,适用于由一个承包人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项目,包括:1 道路工程工期;2 桥梁工程工期;3 给水管道工程工期;4 排水管道、沟渠工程工期;5 燃气管道工程工期;6 自来水厂工程工期;7 污水处理厂工程工期;8 市政给排水泵站工程工期;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期;10 隧道工程工期
2 本部分定额工期均为单项工程施工工期
3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工期,其中第1、3 条增加的天数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1 坑底(基础土方)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2 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增加工期 W50 天;3 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4 下列情况发生时,不增加工期:1 原地坪打基础桩;2 室外直埋管道工程;3 围墙工程
5 本附录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商品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 搅拌砂浆,使用时不得调整
1 道路工程C
1 本节适用于独立施工的新建城市道路工程,改建及拓宽城市道路工程可以 参照执行
2 同一承包人同时承担多条道路时,按最长工期的单条道路工期计算总工期
1 沥青混凝土道路定额工期表编号道路长度(m)车道宽度(m)工期(天)结构层厚度(cm)W40W70〉70(1)(2)(3)C1-1W500W4425154C1-2W8475660C1-3W12516166C1-4W16606670C1—5W20617073C1—6W24667479C1—7W28707985C1—8W32758490C1—9W36799094C1-10W1000W4516066C1—11W8566670C1—12W12667479C1-13W16707985C1—14W20748490C1-15W24799094C1—16W2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