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并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电话:贷款人(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 电话: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本合同所称“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见附式 1《并购交易及并购贷款基本情况》。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 合 同 约 定 借 款 期 限 为 , 即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月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二、罚息利率(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