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进展,实现农村幸福院入院有程序、管理有组织、运行有制度、进展有保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第五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第六条 鼓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业户、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支持幸福院运行。 第二章 服务对象、方式及相关程序第七条 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和周边村 60岁以上空巢、独居和五保老人.第八条 幸福院主要通过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等方式为老年人服务:(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高龄老人提供生活居住服务;(二)为有就餐临休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三)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康复保健服务。第九条 为使幸福院老人能够更好的相聚沟通,共同休闲娱乐,相互生活照料,每处幸福院入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老人总数应不少于 8 人。第十条 老人入院生活居住根据自愿申请、村级审核、群众评议、张榜公示、签订协议、正式入住的程序进行。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向村委会自愿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交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村委会组织两名以上的人员对入住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认为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由调查人签署意见,提交群众代表会议表决。表决评议完成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 7 天的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后方可入住。幸福院要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对象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及其他老人的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