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进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讨论、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讨论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纳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领域组,每组 5—7名(单数)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度一次
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