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质监站)组织的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各地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可参照此办法对所监督的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检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每年组织 2 次,分别于每年的 3~4 月份和 9~10 月份进行
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全部检查,施工合同段则实行随机抽签方式,每个监理合同段范围内分别选取 1~3 个施工合同段进行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实行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检查组一般分为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小组、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小组等若干个检查小组开展工作
检查组由省质监站和市质监站的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不少于2 人,各小组之间应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第七条项目质量管理水平通过综合检查评分来体现
项目综合检查评分由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工程实体质量评分及原材料扣分等五部分通过计算得出,方法如下:项目综合检查评分=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0
3+项目实体质量评分×0
7—不合格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