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加、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动,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法律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