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设 6 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老师岗位和辅助岗位
其中老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老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老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老师岗位分为 9 个等级:(1)高级老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老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老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老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老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老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老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老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老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老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老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老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老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老师岗位分为 6 个等级:(1)小学高级老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老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老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小学一级老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老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老师、小学三级老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老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