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工作者考试-法律法规文献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24)2
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善小区服务工作的意见(128)3
福建省都市小区建设纲要(试行)(136)4
厦门市都市小区建设若干规定(155)5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减轻小区居委会工作承担的若干意见(16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165)7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深入加强都市小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行意见(173)8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都市小区建设的若干实行意见(183)9
厦门市小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印发《小区居委会工作任务划分》、《小区台账、报表规范》的告知(190)10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有关建立小区工作站的实行意见的告知(198)11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小区办有关小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20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 年 12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21 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都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增进都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都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协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