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是关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第二条 本公司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行、史喜亭、陈伦山、刘海山、徐英海、刘传文、赵柱恩、刘仍显、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进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五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第七条 股东出资入股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进展生产,增加企业盈利。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 公司名称: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九条 公司住所:第三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条 经营范围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资租赁。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三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五章 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第十五条 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规定的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第十六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