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24〕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19 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4〕18 号) 等法律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三)监理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建筑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的规划、建设,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