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根据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