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法律规范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杜绝各种电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发生,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到节能降耗,控制项目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46—2024)制定,适用于中建三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现场区域内从事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施工的队伍
三、条例第一条各分包单位进场时,须与项目动力组签定《安全用电合同》,未签署协议前不予提供电源
第二条 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执行 TN—S 系统(三相五线制),严禁不合格电缆、电气设备进入现场使用,电缆、电气设备须经项目动力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缆、电气设备将予以没收,罚款100~500 元
第三条 进场时分包单位应上报用电负荷、设备清单以及主要用电部位,由项目动力组根据现场整体部署和实际情况指定接口
未经项目动力组指定,自行私拉乱接,将予以停电,罚款 500~1000 元
第四条 用电设备在 5 台(含)或用电负荷在 50kVA(含)以上的分包单位应按法律规范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含加工车间的电器线路平面图、系统图和机械平面布置图
第五条 各分包单位须设立专职电工,并将电工名单及操作证报送项目动力组,要求电工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需更换应先报项目动力组
电工须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佩戴蓝色安全帽、“值班电工"袖标、绝缘防护用品等;严禁非专业电工进行电气作业、专业电工违章作业
否则,一经查处,罚款500~1000 元
第六条 专职电工、电焊工等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入场教育、培训、考核、技术交底以及每半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并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分包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用电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