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养,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1
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2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3
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4
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5
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