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建设单位(甲方)运输企业(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运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渣土处置核准文书证号:核准部门:建筑渣土暂定总量:吨,其中:陆运吨,水运吨
渣土处置终点:陆运 ,水运
承运车辆:部,具体车牌号、型号及载重量见合同附件
车辆运输路线: 至:处置; 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承运天数天
承运里程:本工程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经工程所在区(县)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定,运往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处置
其平均运输单程为公里
第二条 合同价款1、运输单价(依照工程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公布的运输单价)为¥元/吨
公里;短驳单价为¥元/吨
公里;船运单价为¥元/吨
运输费暂定总价¥元
2、消纳处置费单价(依照消纳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公布的单价)为¥元/吨
消纳处置费暂定总价为¥元
3、合同总价为¥元
(人民币(大写)元)第三条 付款方式甲方将建筑渣土承运处置总款按 20 %、 30 %、 40 %、 10 %付款比例,实行分期足额支付: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的 20 %,计¥元,支付给乙方
2、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置总量的 50 %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共计¥ 元(占合同总价的 30 %),支付给乙方
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置总量的 90 %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建筑渣土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共计¥元(占合同总价的 40 %),支付给乙方
4、乙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承运处置工作量时,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的 10 %余款,合计¥元,全额支付给乙方
5、其他约定:第四条 各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根据上海市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