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特点:专业性强,常体现于行业术语、交易习惯,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规定多,市场极不法律规范,实际履行情况复杂,标的一般较大,周期较长,司法处理比较特别等.一、有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十六章 269——287 条建筑法:效力以及义务、责任的确认招标投标法:涉及合同的效力城市规划法:不涉及合同效力最高院法释(2024)14 号司法解释省高院 2024 年底有关审理该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等。司法处理几大特点:1、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行政法律规范)2、无效合同往往根据有效处理(参照约定)3、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实际施工人、农民工)4、合同漏洞的填补依据全面法律规范(示范文本)二、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法尤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越来越趋向宽松,是以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法律规范为标准,而行政管理性强制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已经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上,最高院解释和省高院关于解释的解释都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强制性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作为效力认定的标准,主要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一大区别。如其他合同中,一般不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作为无效的标准。(一)合同的无效1、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并决定其承揽工程的范围。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规章。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承包人超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省高院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