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单位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受建设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合同、信息管理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单位工程部是单位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监理的项目资质并进行备案管理;(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的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三)指导、协调单位相关部门及子单位,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管理第五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根据“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仔细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工作目标 (一) 监理工作总目标:客观、公正地当好第三方,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督促施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二) 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三) 工程进度目标:实现建设总工期目标;(四) 工程费用目标:在批准的总投资限额内;(五) 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安全事故为零;(六) 工程环保目标: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