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发表时间:2024 年 07 月 22 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湖南—长沙 陈平凡团队 397516088摘要 在建筑市场中,发包人以各种方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工程款的结算和催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最好聘请 作为全程顾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
后最高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根据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33 条第 3 款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本文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复函,浅谈第二十条“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键词: 工程款 竣工结算 送审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7 次会议通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就丧失了与承包人结算议价的权利,并且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请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也不会得到支持,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业界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2024 年 4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双方采纳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下称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不能当然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适用条件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有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