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方(全称)包方(全称)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承诺如下:(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五)装修工程为 2 年;(六)地面、楼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为 2 年;(七)卫生洁具、配件、给水阀门为 2 年;(八)灯具、开关、插座为 2 年;(九)其他项目保修期限双方约定如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一)施工单位承诺和双方约定保修的项目内容,应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 7 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采暖系统漏水漏气、燃气泄露、电器设备故障造成停电等),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或造成事故者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或保修期内,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