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法律基础知识讲座尹涛第一讲时间:10 月 15 日上午,内容:第一部分 劳动法的基础知识一、劳动法的合用范围 ( 一 ) 劳动法的空间合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区范围
一般来讲 , 根据立法权限的不一样 , 地区合用范围不一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 布的法律合用于全国 ,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 尤其规定外 , 合用于全国
各地区、地方性法规只合用于各地区管辖 范围内
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合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 二 ) 劳动法的时间合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合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 , 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状况 :1
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 2
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 , 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公布 ,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状况 :1
法律规范自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 ;2
同类法律新法生效 , 旧法即失效
如《失业保险条例》生效后 ,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即失 效
( 三 ) 劳动法对人的合用范罔 劳动法对人的合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劳动法》第 2 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 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 )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合用本法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协议关系的劳动者 , 根据本法执行
" 《劳动法》所规定的企业是非常广泛的 , 包括多种企业形式 ,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等
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假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协议关系 , 也根据劳动法 执行
无劳动协议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农业劳动者、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