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4—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 程 名 称:委 托 人:咨 询 人:昆明昊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昆明昊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
项目名称:2
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提交成果文件给委托人结清咨询费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 贰 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住 所: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 94 号云南民族大厦副楼二层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帐 号: 帐 号:910021010000207887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50100电 话: 电 话:0871—68310755传 真: 传 真:0871—68235186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kmhcce@126
com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